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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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集水區森林保護、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育、土地使用管制與環境及水質保護事項之辦理,適用地區內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相關法規規定之權責事項及前條所定各期實施計畫內容,擬定管理計畫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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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