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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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機關所定集水區保育治理各期實施計畫,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攔砂壩新建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 二、現有攔砂壩,應進行疏濬或其他改善作業。 三、禁止新闢產業道路,並對現有產業道路進行必要之改善。但現有產業道路,不得升級或拓寬。 四、曾文、南化與烏山頭水庫及其集水區之整體環境生態復育、土地使用管制檢討、加強濫墾、濫伐、濫建等違反相關法規行為之取締及舉發、在地住民照顧及各種有利於整體曾文、南化與烏山頭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復育、防災、監測有關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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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