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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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 2.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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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條文
- 規費名詞
- 水利法 第 6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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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