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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63-5海堤區域內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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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或堆置土石。 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 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2. 2.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經許可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無法找到與水利法第63-5條有直接關聯的內容,所以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因此無法提供關於水利法第63-5條的相關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07 增訂)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或堆置土石。   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   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海堤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 名詞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海堤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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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63-5 條規定:「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6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6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