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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63-5 條(海堤區域內禁止行為)

  1. 1.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或堆置土石。 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 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2. 2.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經許可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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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無法找到與水利法第63-5條有直接關聯的內容,所以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因此無法提供關於水利法第63-5條的相關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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