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3-5 條(海堤區域內禁止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或堆置土石。 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 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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