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3-6 條(海堤區域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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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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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07 增訂)
海堤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海堤管理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海堤管理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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