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4 條(宣洩洪潦應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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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 64 條,對於宣洩洪潦的行為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宣洩洪潦時,應當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是,在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也可以洩入其他或新開設的水道,並不受此條限制。 參考資料: - 水利法第64條規定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可參考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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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