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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64 條(宣洩洪潦應注意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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