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4 條(宣洩洪潦應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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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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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 64 條,對於宣洩洪潦的行為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宣洩洪潦時,應當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是,在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也可以洩入其他或新開設的水道,並不受此條限制。 參考資料: - 水利法第64條規定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可參考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堤址至河岸區域內栽種之蘆葦、茭草、楊柳或其他灌木,有防止風浪之功效者,無論公有、私有、非在防汎期後,不得任意採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0521129 全文修正)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他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310620 制定)
堤址至河岸區域內栽種之蘆葦、茭草、楊柳或其他灌木,有防止風浪之功效者,無論公有、私有、非在防汎期後,不得任意採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0521129 全文修正)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他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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