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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64 條(宣洩洪潦應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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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 64 條,對於宣洩洪潦的行為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宣洩洪潦時,應當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是,在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也可以洩入其他或新開設的水道,並不受此條限制。 參考資料: - 水利法第64條規定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可參考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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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64 條規定:「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