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5 條(土地之分區限制使用)
- 1.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
- 2.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 65 條,主管機關可根據洪水情況以及預測結果,對於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進行分區限制使用。而這些土地的使用範圍和分區辦法,需要由主管機關根據洪水紀錄和預測結果劃訂,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后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 65 條 例子:例如,在一個地區因為洪水泛濫的情況頻繁而造成土地受損,主管機關根據水利法第 65 條劃訂了分區限制使用的辦法,並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后,對該地區的土地進行了限制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