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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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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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增訂)
前二條有關灌溉事業之興辦、設施之變更、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1121110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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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之三刪除,已無授權訂定辦法之需要,爰予刪除。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112111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之三刪除,已無授權訂定辦法之需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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