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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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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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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0107 增訂)

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圳路。   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採取或堆置土石。   六、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七、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112111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係規範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之禁止行為,以確保灌溉系統之安全與效能,因就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管制行為,已規定於農水法第十六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112111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係規範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之禁止行為,以確保灌溉系統之安全與效能,因就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管制行為,已規定於農水法第十六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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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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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63-3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6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6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