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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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 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三、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每公尺新臺幣十二元計之。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
- 2.前項之許可使用,其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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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