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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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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 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三、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每公尺新臺幣十二元計之。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
  2. 2.前項之許可使用,其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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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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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 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