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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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在海堤上之使用行為。 二、基於公共利益,於海堤上辦理大型活動、救難演習,或作為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或為海堤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 2.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無償提供土地施設之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之使用行為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 3.經許可使用且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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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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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費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水利法 第 6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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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