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9條的規定,申請在海堤上進行使用行為的人,必須在收到受理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否則將被駁回申請。 舉例來說,若有一家公司想要在海堤上進行某項工程,根據第9條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在受理機關通知後的十五天內繳納相應的費用,否則申請將不被受理。
- 第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