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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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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於海堤上之使用行為,經審查符合規定,除符合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9條的規定,申請在海堤上進行使用行為的人,必須在收到受理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否則將被駁回申請。 舉例來說,若有一家公司想要在海堤上進行某項工程,根據第9條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在受理機關通知後的十五天內繳納相應的費用,否則申請將不被受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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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9 條規定:「申請於海堤上之使用行為,經審查符合規定,除符合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