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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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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二、設施應儘量選擇空地或地界邊處設置。 三、管線經過農地時,埋設深度不得妨害耕種。 四、於社區三十公尺內或行人經過頻繁處所設有泵浦馬達等機械電力設備者,應加裝安全隔離設施;其設備運轉發出噪音達管制標準以上時,並應裝置隔音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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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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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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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4 條規定:「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