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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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來水事業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宜採取下列方法: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檢視資料有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 2.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自來水事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需,經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3.因可歸責於自來水事業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要求,這部分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的法規,主要牽涉到自來水事業應當如何確保所持有的個人資料正確性以及如何處理爭議情況。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裡缺乏與參考資料的直接相關,無法提供確切的法律解釋。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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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