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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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五、訂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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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三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應對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權利,並且確認其身分,同時遵守法定的處理期限。根據上述法條,自來水事業需要建立相關程序來確保以下事項: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確認當事人的身分、檢視是否有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情況、遵守法定的處理期限以及訂定必要的成本費用標準。 依據最新的「自來水法」第三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有義務確保當事人能夠行使其權利,並且在處理當事人事務時需確認其身分,同時遵守法定的處理期限。例如,如果當事人要求查詢自己的用水資訊或提出申訴,自來水事業應該提供相應的方式讓當事人進行操作,並且確認其身分以保證資料安全。如果有任何拒絕提供權利的情況,自來水事業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另外,自來水事業所收取的必要成本費用也需符合標準,以確保合法合理性。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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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