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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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指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以下簡稱作業)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就個別作業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之,以一定認證機制管理其權限,且定期確認權限內容設定之適當與必要性。 三、要求所屬人員相關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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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 18 條,自來水事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指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以下簡稱作業)流程之負責人員。這項措施是為了確保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能夠有專人負責,提高管理效率。 二、就個別作業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之,以一定認證機制管理其權限,且定期確認權限內容設定之適當與必要性。這項措施是為了限制人員對個人資料的存取權限,防止濫用或洩漏個人資料。 三、要求所屬人員相關之保密義務。這項措施是強調人員對個人資料需負有保密的義務,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上這些措施都是為了確保自來水事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能夠確實遵守相關法規,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 個人資料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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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