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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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應採取下列資料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及相關設備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如有加密或遮蔽之必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或遮蔽機制。 三、傳輸個人資料時,應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四、有備份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比照原本,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五、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於廢棄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六、妥善保存認證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如有交付他人之必要,亦應妥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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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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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 原本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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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