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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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其用戶數在五千戶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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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自來水事業,其用戶數在五千戶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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