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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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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或由代表人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三、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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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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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或由代表人直接授權,負責督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