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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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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下水道系統取用廢(污)水或放流水水量每日平均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供自行使用作為再生水使用者(以下簡稱供自行使用者),應檢具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以下簡稱使用許可),變更時亦同。
  2. 2.每日平均取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供自行使用者,有妨礙下水道系統水源有效利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時,該管主管機關得予以限制,或令其申請許可。
  3. 3.該管主管機關取用其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作為再生水利用,供其轄區範圍內土地開發特定計畫或公務目的使用者,不適用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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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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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2 條規定:「自下水道系統取用廢(污)水或放流水水量每日平均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供自行使用作為再生水使用者(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