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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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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之證明文件。 二、供自行使用之規劃、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 三、取水構造物用地之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及土地分區管制說明,並檢附土地謄本、標示取水構造物位置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再生水使用量。 五、申請使用年限。 六、取水構造物詳細圖樣與說明、施工期程及應變計畫。 七、涉及下水道系統須變更或擴建之部分。 八、水量自動監測機制。 九、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包括項目、頻率及方式。 十、風險管控規劃。
  2. 2.取自下水道系統管廢(污)水之申請案,應於前項第六款取水構造物詳細圖樣與說明,敘明對下水道系統結構及運作之影響。
  3. 3.以施設取水構造物方式取用廢(污)水或放流水之申請案,僅需載明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款之事項。
  4. 4.第一項第十款風險管控規劃,應包括廢(污)水或放流水供應不足時之應變措施及備援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因為我現在沒有使用任何參考資料可以進行逐條釋義。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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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4 條規定:「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之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