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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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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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省水標章的使用人或使用地址有任何變更,則使用人應在變更發生後的90日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經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中的情況,某使用人因地址變更,應在發生變更後的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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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