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14

快速跳轉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省水標章的使用人或使用地址有任何變更,則使用人應在變更發生後的90日內檢附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經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中的情況,某使用人因地址變更,應在發生變更後的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