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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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