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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人應統計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分別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統計資料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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