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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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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使用人。
  2. 2.前項抽查或產品檢驗之省水標章產品,與原申請文件有不一致者,使用人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抽查或產品檢驗結果,有不符合附件之規格標準者,使用人應於六個月內改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複查
  3. 3.前項複查之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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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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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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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業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