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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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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團體、個人生產或銷售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
核
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
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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