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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
  2. 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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