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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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
- 2.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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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規定。如果有人想要申請省水標章,但是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就會拒絕受理申請,並退回一半的審查費用:一、申請人不符合資格;二、申請文件不完整,即使已經通知補正,但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整。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會列出需要補正的事項或文件,並通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補正。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想要申請省水標章,但是他們的申請文件不完整,缺少了一些必要的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就會通知他們補正。如果公司在通知的期限內沒有補正,或者補正的文件還是不完整,中央主管機關就會拒絕受理他們的申請,並退回一半的審查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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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