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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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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
駁回
,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 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 二、申請文件不實、
偽造
、
變造
或不完整。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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