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 9 條

  1.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費不予退回: 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 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
  2.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意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