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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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經撤回申請或廢止後需重提用水計畫者,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新水資源供需情勢研擬用水計畫,並重新取得供水單位供水同意文件或其他水源證明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所屬機關(構),依第五條規定送受理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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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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