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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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轉送用水計畫,其開發行為終期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由經濟部水利署受理;未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依開發行為所在地區,由下列機關受理: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開發行為位於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或連江縣。 二、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開發行為位於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或金門縣。 三、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開發行為位於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或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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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 5 條,開發行為終期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由經濟部水利署受理;未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則依開發行為所在地區,由相應的水資源局受理。具體到各地區的辦理機關分配如下: 1. 北區水資源局: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或連江縣。 2. 中區水資源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或金門縣。 3. 南區水資源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或澎湖縣。 以最新案例為例,例如在臺北市進行開發行為,需要申請用水計畫審核,則依法需要由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受理相關申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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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