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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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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構),受理開發單位申請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時,經開發單位確認有新增用水且計畫用水量達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應由開發單位提出或修正用水計畫,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4條,當開發單位確認有新增用水且計畫用水量達相關規定時,應提出或修正用水計畫,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例如,根據上述司法院判決書的相關內容,可以找到案例中提到的水土保持法第22條規定,這個條文提到了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的相關程序,與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4條的要求有相關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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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構),受理開發單位申請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時,經開發單位確認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