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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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稱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之興辦,其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所稱增加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之變更,致計畫用水量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 2.同一開發單位於毗鄰區域之分期或分區開發行為,計畫用水量應累積或合併計算,其已核定用水計畫毗鄰區域之分期或分區開發行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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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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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水利法 第 5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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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