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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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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時,得通知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
  2. 2.義務人或承辦技師經主管機關通知到場說明而未能到場時,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承辦技師之代理人並應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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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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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時,得通知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目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