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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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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並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依審查結論為不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出流管制部分,義務人未為適當處理。 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 四、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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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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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並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