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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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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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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應自
義務人
繳交審查費次日起三十工作日內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經前項審查應修正者,主管機關應自收到修正計畫書及規劃書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
都市計畫法
及其他相關
法令
規定開發許可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前二項規定期間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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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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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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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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