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13 條
- 1.主管機關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其處理期間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義務人繳交審查費次日起三十工作日內辦理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或出流管制規劃書審查結果應修正者,應自收到修正後書件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之出流管制計畫書,應於義務人繳交審查費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展延並通知義務人,惟展延總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義務人修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 2.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開發許可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前項規定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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