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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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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其處理期間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義務人繳交審查費次日起三十工作日內辦理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或出流管制規劃書審查結果應修正者,應自收到修正後書件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之出流管制計畫書,應於義務人繳交審查費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展延並通知義務人,展延總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義務人修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2. 2.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開發許可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前項規定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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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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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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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其處理期間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義務人繳交審查費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