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的審核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如果涉及土地開發利用面積增加或涉及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滯洪體積檢核基準等條件時,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如果義務人未提出變更,主管機關則應限期命其提出變更送審。然而,如果涉及一定條件的情形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符合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的功能,義務人則可以免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但須檢附相關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免辦理。 範例: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某個土地開發項目涉及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的變更,則義務人需要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如果義務人未提出變更,主管機關將限期命其提出變更送審,以確保出流管制計畫書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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