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出流管制計畫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際完成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義務人。 二、變更簽證之技師。
- 前項第一款義務人之變更,應由變更後之義務人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文件為之;第二款簽證技師之變更,義務人應檢附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執業執照之影本。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規定之備查時,應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