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流管制計畫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際完成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義務人。 二、變更簽證之技師。
  2. 前項第一款義務人之變更,應由變更後之義務人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變更文件為之;第二款簽證技師之變更,義務人應檢附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執業執照之影本。
  3.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規定之備查時,應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