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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6
  • 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14
  • 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18
  • 第 五 章 附則 §31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21 條

  1. 1.義務人應委託符合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辦理監造業務。但出流管制計畫內容,經審無出流管制設施者,得由義務人自行委託具有該開發樣態之監造相關專業機關(構)辦理之。
  2. 2.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承辦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留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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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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