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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義務人應委託符合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辦理監造業務。但出流管制計畫內容,經審無出流管制設施者,得由義務人自行委託具有該開發樣態之監造相關專業機關(構)辦理之。
  2. 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承辦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留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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