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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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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於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實施施工督導查時,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應備妥監造紀錄及相關資料到場說明。
  2. 2.前項規定之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代理。
  3. 3.第一項查核結果不符合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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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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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22 條規定:「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於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實施施工督導查核時,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應備妥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