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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6
  • 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14
  • 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18
  • 第 五 章 附則 §31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22 條

  1. 1.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於出流管制設施施工期間,實施施工督導查時,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應備妥監造紀錄及相關資料到場說明。
  2. 2.前項規定之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代理。
  3. 3.第一項查核結果不符合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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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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