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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每年四月底前定期檢查並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監督查其出流管制設施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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