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義務人
應依
第三條
規定及中央
主管機關
規定格式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至少六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開發利用之文件、興辦事業計畫或
都市計畫
草案書圖。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義務人於提出前項規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案件登錄,並取得案件編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