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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義務人應依第三條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至少六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開發利用之文件、興辦事業計畫或都市計畫草案書圖。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義務人於提出前項規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案件登錄,並取得案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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