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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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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耗水費得予減徵或抵減: 一、再生水及海淡水於計徵水量期間之年度內合計使用量達附表規定之用量,並取得證明者,減徵費額之百分比如附表。 二、投資水資源開發或節水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得於十年內分年抵減至核定投資經費之一半。 三、已依限繳納計徵水量期間年度之水污染防治費之金額。
  2. 2.前項之減徵及抵減總額不得費額之百分之六十。
  3. 3.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再生水不包含廠內回收利用之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減徵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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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耗水費徵收辦法第 7 條規定:「用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耗水費得予減徵或抵減: 一、再生水及海淡水於計徵水量期間之年度內合計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耗水費徵收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