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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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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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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