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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另予考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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