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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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等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除名(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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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年度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等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除名(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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