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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度考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2. 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參加本部及所屬機構辦理之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或機構聲譽,有具體事實。
  3. 各機構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給予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4.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有確實證據。
  5. 考列甲等條件,由各機構依事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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