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年度(另予)考核、專案考核及平時考核之獎懲等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織人事評審會辦理;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總公司核准不組織人事評審會者,除考核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應送經總公司人事評審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 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定之。
- 人事評審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 人事評審會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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