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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7 條

  1. 1.各機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年度(另予)考、專案考核及平時考核之獎懲等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織人事評審會辦理;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但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總公司核准不組織人事評審會者,除考核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應送經總公司人事評審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2. 2.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定之。
  3. 3.人事評審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4. 4.人事評審會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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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7條的釋義,依據該法條的規定,各機構應組織人事評審會辦理年度考核、另予考核、專案考核及平時考核的獎懲等初核或核議事項。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如果不是在年終辦理的另予考核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總公司核准不組織人事評審會,除考核免職或除名人員應送經總公司人事評審會考核外,可以逕由其長官考核。 人事評審會的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應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的原則訂定。人事評審會認為有疑義時,有權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此外,人事評審會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以上解釋是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7條的規定,並根據該條款的相關內容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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