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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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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考之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或機構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構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政府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機構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或機構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職員無正當理由,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工員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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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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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利誘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怠忽職責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脅迫名詞
  • 公然侮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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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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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專案考核之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