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構應視實際需要訂定平時考核獎懲標準報本部備查。但記一大功、記一大過標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