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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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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平時考核與專案考之獎懲方式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專案考核: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應即依第九條所定考列甲等人員之獎勵方式辦理。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
  2. 2.在同一年度內,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銷,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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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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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之獎懲方式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