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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之獎懲方式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專案考核: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應即依第九條所定考列甲等人員之獎勵方式辦理。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
  2. 在同一年度內,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銷,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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