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細目由各機構依其事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報本部備查。 二、另予考核: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該六個月之計算得不以連續為必要: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三、專案考核:於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除名(解僱)、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資(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得隨時辦理之。
- 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